
岳塘新闻网10月11日讯(通讯员:赵玲)陈某向岳塘区检察院反映,其与葛某的民事纠纷经由法院判决,其于2011年5月已向法院申请执行,但时隔多年,执行一直无法到位。
经调查,陈某与葛某因借款发生纠纷,法院判决葛某归还陈某借款本金及利息。判决生效后,葛某未履行义务,陈某向法院申请执行。执行过程中,法院委托鉴定中心对葛某所有的一套房屋进行价格评估后进行拍卖,拍卖出现流拍、悔拍,最终由买受人黄某购得。原以为可以顺利执行到位,但该房屋存在一个屋顶花园,该屋顶花园面积未在产权证上体现,致使评估遗漏了屋顶花园价值。葛某和买受人黄某为此发生争执,葛某不愿腾房,黄某无法占有房屋,陈某的执行款亦无法到位,执行陷入僵局。
经审查,因屋顶花园与有证部分房屋是一个整体,不能独立使用,使案件陷入执行难,导致久拖不决,损害了各方利益。岳塘区检察院在与当事人多次沟通、与法院多次协调后,发出检察建议,法院及时回复并予采纳。岳塘区检察院在发出检察建议后亦及时跟进监督,并参与案件协调,成功促使被执行人葛某与买受人黄某达成协议,黄某同意接受赔偿退出拍卖所取得的房屋,葛某与陈某亦就双方的欠款达成了执行和解,避免了当事人矛盾的升级。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三十五条,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执行活动实施法律监督,根据《最高人民法院、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民事执行活动法律监督若干问题的规定》第三条: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执行生效民事判决、裁定、调解书、支付令、仲裁裁决以及公证债权文书等法律文书的活动实施法律监督。检察官提醒,如当事人、利害关系人、案外人认为人民法院的民事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,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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来源:岳塘检察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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